江苏常州中院发布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法治零距离 时间:2025-01-07 浏览:

  1月3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常州法院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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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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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中院政治部副主任、宣教处处长陈志强发布案例

  十大典型案例之一:金某于2022年5月5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并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软件开发工程师。2022年7月5日,金某告知某科技公司其怀孕。后金某多次以妊娠综合反应等为由请假,并提交相应的诊疗材料,某科技公司均批准同意。2023年1月6日,某科技公司以金某长期病假已无法从事原来的工作内容为由解除与金某的劳动关系并支付金某经济补偿。2023年2月24日,金某生育。金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与某科技公司的劳动关系,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对金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故金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恢复与某科技公司的劳动关系。

  所在地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辩称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应规定解除与金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但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金某属孕期妇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故某科技公司随意解除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金某可依照该法第四十八条要求某科技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某科技公司虽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未证明存在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且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也未载明不能履行的原因。为解决女职工在劳动生产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困难,法律法规针对女职工有特别的保护规则体系。结合金某再就业困难的实际,防止某科技公司以赔偿径行替代劳动合同履行,充分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对劳动关系中的弱势特殊群体依法维权予以支持。故法院依法撤销某科技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恢复金某与某科技公司的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应继续履行与金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保护“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落实全会精神的必然要求。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三期”女职工均做出了明确且特殊的保护性规定,但“三期”女职工在现实中仍可能会被部分用人单位歧视对待。本案综合用人单位未证明存在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用人单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三期”女职工再就业困难等因素,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令恢复劳动关系。通过个案裁判倡导平衡保护“三期”女职工的基本劳动权、生存权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管理权,防止用人单位以赔偿径行替代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履行,有力保障“三期”女职工合法权益,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

  另外九个案例分别是:石某诉某建设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案,侵犯“上上电缆”商标案,98万部老人机遭偷扣费案,徐某、蔡某等28人诉储某服务合同纠纷案,陈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常州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转清算案,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叶某等原告与吕某等被告排除妨碍纠纷案,某电器公司诉某科技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

  据介绍,2024年,常州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4.6万件,审执结13.2万件,法官人均结案309件。本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是从全市法院审执结13.2万件案件中筛选出来的具有较强示范性、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案件,涵盖了刑事、民事、商事、执行等多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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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

  这些案例或涉及民生保障,或聚焦经济发展,或体现法律适用的新问题,既是常州法院全力护航“532”发展战略、助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生动实践,也彰显常州法院秉持“公正与效率”原则,不断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全力服务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坚定决心。(供稿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