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零距离讯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委党史研究室原副主任王某讲,在任彭阳县城建和环保局局长、彭阳县政府副县长、泾源县政府副县长等职务期间,受贿24起,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03.5万元。王某讲狡兔三窟,部分赃款委托他人代为收受或保管,因慑于反腐威力,他向行贿人退赃后再以借钱为名收回赃款,风声一紧再次退赃。2024年11月8日,犯受贿罪的王某讲被西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当庭认罪忏悔
2024年11月4日,西吉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某讲受贿一案。
王某讲,1973年3月2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他历任彭阳县房屋征收安置办主任,彭阳县城建和环保局副局长,彭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县房屋征收安置办主任,彭阳县城建和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兼彭阳县城管执法局局长、彭阳县政府副县长等职。2022年8月,他调任泾源县政府副县长,案发前担任固原市委党史研究室副主任。
2024年1月5日,因其涉嫌犯受贿罪,被固原市监委决定留置。王某讲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其受贿263万元的事实,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340.5万多元的事实。王某讲受贿款共计603.5万多元,相关行贿人上缴375.5万多元,剩余228万元由王某讲家属代为退赃。
2024年7月4日,王某讲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执行逮捕。此案调查终结后,其被移送西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方起诉书指控:2017年5月至2023年11月,被告人王某讲利用担任彭阳县城建和环保局局长、彭阳县政府副县长、泾源县政府副县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贿赂。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某讲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站在被告人席上的王某讲,神情黯然,当庭表示认罪忏悔。
副县长的敛财套路
王某讲反侦查能力较强,为了自保,常事后退赃。
2018年4月至2020年10月,彭阳县某材料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为感谢王某讲给其公司挂靠承揽彭阳县2018年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康居街等五条道路改造工程等项目提供的帮助,先后3次在彭阳县王某讲驾驶的车内向其行贿140万元现金。2020年11月的一天,王某讲慑于反腐威力,将上述140万元赃款退还给李某某。
风声过后,侥幸逃脱法律制裁的王某讲,想到自己为李某某承揽工程项目出力不小,却分文未得,心理失衡。2022年12月的一天,已经调任泾源县政府副县长的他,以借钱为由向李某某索要120万元现金。心知肚明的李某某,从王某讲退还的140万元现金中取出120万元,在泾源县王某讲居住的公寓内送给他。时间不长,王某讲又嗅到风声不对,故伎重施,2023年2月的一天,在泾源县居住的公寓内,他又退还给李某某105万元现金。
2018年5月的一天,固原市某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某甲为请托王某讲尽快给其公司开发建设彭阳县某小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彭阳县王某讲办公室送给他20万元现金。2020年10月,王某讲先后两次在乔某甲居住的公寓楼下将20万元退还给乔某甲。
除了上述事实,王某讲还为勾某勇、吴某权、孟某某等人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并收受贿赂。据办案机关调查,王某讲共受贿24起,行贿者均为企业负责人。在感到风声不对时,王某讲就向行贿人退赃。有时,他再以借钱为名收回赃款,贪婪本性暴露无遗。
让他人保管赃款
为了掩人耳目,规避风险,王某讲通过他人之手收受多起贿赂,或让他人代为保管赃款。
2019年初的一天,孟某某为感谢王某讲为其公司挂靠其他公司承揽工程提供的帮助,在彭阳县王某讲的车内送给他10万元现金。2020年6月的一天,孟某某再次请托王某讲为其挂靠的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后通过王某讲的帮助,孟某某承揽了彭阳县某建设项目。2020年7月的一天,王某讲以其三哥王某丙做煤炭生意用钱为由,让孟某某将10万元现金送到彭阳县王某丙家中。王某丙予以收受并代为保管。
2021年5月、2022年3月,王某讲接受宁夏某久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父亲马某甲的请托,为该公司挂靠承揽彭阳县某改造项目提供帮助。2021年5月,王某讲以其妻妹刘某某购房为由,通过其妻姐刘某甲银行账户收受马某某转账22万元。2023年10月,刘某某以银行转账方式退还马某某两万元。
王某讲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2022年2月,王某讲接受时任宁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田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承揽彭阳县某改造项目方面提供帮助。2022年5月的一天,王某讲让田某某准备15万元现金,在固原市某饭店停车场交给马某某。后马某某将该笔现金交给其父马某甲。后来,马某甲在彭阳县王某讲的车内将15万元现金交给王某讲。
2022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讲再次接受田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承揽彭阳县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尽快拨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田某某在固原市区送给王某讲10万元现金。2023年国庆节的一天,王某讲退还给田某某10万元现金。
除了上述事实,王某讲还以类似手段为高某某、张某通等企业主在项目承揽方面提供帮助,并由他人代为收受好处费。
受贿600万元被判10年
西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03.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被告人王某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王某讲辩护人对检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收受李某某、王某甲等人的现金后及时退还,主观上无犯罪故意,不构成受贿;被告人收受马某甲、马某某的22万元系借款,不构成受贿;被告人在本案中如实供述侦查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积极退赃且认罪认罚,应当给予更大的从宽幅度;被告人在案发前主动退回部分案款、案发后由家属配合退回剩余款项,认罪态度良好,应从宽处罚,感化教育。
西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讲在留置期间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可依法从宽处理;其家属积极上缴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讲在行贿人行贿时并未拒绝,其主观上受贿的故意十分明显,后因慑于反腐压力,担心被查处才退还部分受贿款,属退赃行为,因此,其行为不符合《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及时退还”的情形,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讲与马某甲相识多年,其利用职务便利为马某甲承揽工程时提供帮助,王某讲的供述证实,其要求马某甲转账22万元就是想让马某甲出这笔钱。马某甲证言证实,因王某讲给其帮忙承揽过工程,王某讲向其借款就是要钱。由此可知,受贿人和行贿人对该笔钱款的性质在主观上是明知的,因此,该笔款项名为借款实为受贿,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讲没有主动投案,虽然在留置期间如实交代了调查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但该事实与调查机关已掌握的事实属同种犯罪,不属于自首,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2024年11月8日,西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603.5万多元,上缴国库;查封的刘某凤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某小区房屋一套,由西吉县人民检察院予以解封。
一审判决书送达后,王某讲没有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提起抗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来源:《法制与新闻》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