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调研 | 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检察监督研究 来源:《法治时代》杂志 时间:2024-12-27 浏览:

  刑事财产性判项是刑罚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剥夺罪犯财产利益,实现从经济上惩罚和预防犯罪。对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其履职模式与检察机关行使公诉职能的履职模式相比有明显的区别,主要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对执行机关在执行刑事财产性判项程序、实体上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纠正。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对这个问题并未引起足够的关注、重视,造成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检察监督力量偏弱。

  课题组以本地区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为视角,从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履职的模式切入,总结分析实践中财产性判项执行检察监督面临的问题,探寻解决问题的方法、措施,以期对完善刑事财产性判项检察监督工作有所裨益,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一、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检察监督的内涵

  刑事财产性判项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属于附加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包括罚金、没收财产、责令退赔、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以及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的活动。

  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检察监督过程贯穿于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全过程,监督的对象不仅包括承担罚金、没收财产执行的审判机关,也包括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的扣押机关。从课题组所在地检察机关开展执行监督的实践来看,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检察监督的对象主要是人民法院,其他机关基本上集中在公安,一般监督其是否按照生效刑事裁判文书处置未随案移送的涉案扣押财物,发现的问题比较少。因此,从狭义上来讲,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实践中,课题组所在地审判机关对于刑事财产性判项的有效立案执行率偏低,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及对罪犯的震慑力度和打击力度。因此,切实强化检察机关对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的监督,以有力监督督促审判机关依法规范有效履行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职责,发挥刑事财产性判项在刑法执行中的惩罚及赔偿效果,对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检察监督面临的困境

  据统计,2020年—2024年课题组成员所在地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刑事财产性判项案件2000余件,而案件标的执行到位不到30%。检察机关针对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向人民法院发出法律监督文书45份,经监督执行到位3件4人,合计88.2万元,监督点主要集中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未及时移送立案执行的问题。通过上述数据,充分反映出检察机关监督质效不高、力度不够及针对性不强等监督现状,一些制约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检察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问题亟须引起重视和解决。

     (一)主观上:检察监督理念更新不及时

  2018年以后,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逐步由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转变,基于刑事执行检察轮岗交流不畅致人员固化、新生代刑事执行检察人员成长不足、部门条线过于独立等因素制约,部分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的监督理念尚停留在过去,重配合轻监督,思想认识不到位,还存在能力水平与监督需求不匹配的问题。

       1.一体履职弱化。

  当前检察机关内设各部门基于业务考核、办案压力等因素。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只考虑定罪量刑及社会治理问题,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刑事判决书的流转等方面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配合不足,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在内部谋划推进上未成一盘棋,在监督理念上未形成合力。

       2.定位有偏差。

  目前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与其他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切合不够,未能够与看守所检察、社区矫正检察、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等工作融合推进,监督点大都集中在人民法院是否按规定移送并及时立案执行,对执行标的是否合理、执行措施及变更执行是否合法关注不够,甚至部分监督案件存在越位履行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的职责,存在执行与监督职责混同的定位偏差问题。

       3.重视程度不够。

  课题组所在地检察机关在谋划推进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中,重视主刑而忽视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监督。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面临人少监督事项多、主刑监督责任大的现实问题,从而将更多的精力集中到对监管场所监管执法、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监督上。在工作表现为对财产性判项执行检察监督重要性认识不够,监督的内容主要停留在对“立案不及时”“文书移送不规范”等浅层次问题的监督上,检察监督办案数据得到上升,但是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不到位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检察监督的成效没有转化为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的成果上去。

     (二)客观上:制约高质量发展的堵点未破除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提高了重视,在各级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得以稳步发展。但在客观上,仍存在监督机制不畅、监督手段乏力、大数据赋能不足等问题,造成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在实际推进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监督质效不高。

       1.信息流转机制不畅。

  总体上现有法律规范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可以向一审法院获取财产刑执行信息,但却未能够建立对可能判处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涵盖刑事诉讼全过程的财产刑执行信息记录、流转制度,导致检察机关无法及时、全面获取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相关信息。在外部,公检法司未建立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信息共享平台,检察机关难以实时掌握相关信息,监督存在滞后性。在核实财产方面,公安机关侦查时注重对犯罪事实的侦查,不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导致检察机关难以获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在财产性判项执行方面,从移送立案至执行终结的全过程信息由法院掌握,而司法实务中,法院基本上不会主动提供财产性判项执行信息,等等。基于上述因素的综合影响,刑事执行检察不能及时掌握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信息,无法及时监督,往往只能进行事后监督。

       2.措施刚性不足。

  监督措施缺乏强制力是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老大难问题。当前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开展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检察监督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6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9条和《关于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的指导意见》。上述法律规范规定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发现在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时可以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发出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但是这一系列的监督措施在法律上不具有强制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否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意见,很多时候靠检察人员与审判人员沟通协调。

       3.监督方式落后。

  公检法信息化联动不够,针对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监督事项,检察机关未建立起完备的信息技术保障手段,没有将网络信息科技应用于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检察监督中,监督方式主要依靠人力核查,费时费力且效率不高。课题组所在地检察机关目前开展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主要依靠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到人民法院调取刑事财产性判项移送、立案、执行相关台账、材料,通过本院案件管理部门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调取裁判文书,由人工进行比对分析,发现监督线索进而进行监督纠正。现有的监督方式致工作效率低下,势必会增加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工作负担,且很难保障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效果。

       4.检察队伍建设与职能职责匹配有差距。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一个比较显著的特点是点多面广线宽,监督事项多。人民法院判处的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刑执行的案件数量比重大,但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检察机关内部面临人员不足,力量相对薄弱等突出问题。课题组所在地区基层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条线专职从事检察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均是检察官助理或聘用制书记员,有的检察院甚至没有专职检察人员,而是由部门主任兼顾。加之近年来刑事执行检察职能重塑、变革,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承担的工作职责和范围较以往扩大,工作要求也不断增加,在有限的人力条件下,刑事执行条线工作人员对本就处于边缘、不受重视的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检察监督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检察监督的优化路径

  高质效履职是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促进公正司法的应有之义。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检察是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法律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必须不断努力、长期坚持,破除影响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开展的困境。课题组结合本地实际,就进一步完善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检察监督路径,提出以下几点思路对策。

     (一)以理念引领刑事执行条线检察人员高质效履职

  理念是行为的先导,检察机关必须坚持理念创新,以正确的监督办案理念,引领刑事执行检察人员高质效履职,促进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检察监督提质增效。

       1.坚持党的绝对领导。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最高原则、最大优势,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有序开展的根本保证。坚决把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贯穿于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切实抓好执行监督护航“检护民生”“检察护企”专项活动,切实融入国家反腐败大局,强化对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监督,维护风清气正政治生态。

       2.凝聚思想共识形成合力。

  监督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保障执行到位的一种手段。检察机关与被监督机关分工不同,但都是党领导下的法治体系建设重要职能部门,共同的目标都是把党和国家的事业建设好、发展好。反映到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上,就是要立足检察职能,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坚守检察监督边界,做到配合有序、监督到位,努力打造双赢多赢共赢的工作格局,推动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创新发展。

       3.强化检察监督办案理念。

  财产性判项也是刑罚,与主刑一样都很重要。检察机关应当转变一直以来重主刑轻附加刑的刑事执行监督办案模式,牢固树立主刑附加刑一体化的监督办案理念,将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监督与主刑执行监督放在同等重要地位,加大检察监督力度,促进审判机关规范履行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职责。要深化检察一体履职理念,包括上下级检察机关联动和业务部门融合。

    (二)以数据护航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检察监督高质效履职

  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检察监督的前提是全面准确掌握执行信息,进而有效地行使检察监督权,这就要求必须在执行信息共享、数据共通共用上下功夫,建立健全执行信息记录、流转、交换体制机制,深化数字检察工作,着力搭建智慧监督平台。

       1.促进检察内部数据互通共享。

  依托现有的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2.0,逐步完善案件管理、公诉、刑事执行部门涉及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数据互通、共享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刑事财产性执行信息平台,各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及时将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查控的犯罪嫌疑人财产情况及生效裁判确定的财产性判项信息录入执行信息平台,在刑事执行检察业务报表中新增执行信息报表,实现监督关口前移。

       2.搭建执行信息共享机制平台。

  要逐步建立政法各单位协作机制,推动建立政法机关协同办案网络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探索建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社区矫正机构间财产性判项执行信息共享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交换执行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处置生效裁判明确的赃款赃物等信息录入平台;检察机关应当将随案移送的财物处置情况信息录入平台;审判机关应当将判决书、立案决定书、执行材料等文书确定的相关执行信息录入平台;监狱、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可供财产信息录入,以便让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更好地掌握执行信息,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

       3.加强监督办案智能化建设。

  在实现数据共享的基础上,依靠相关智能软件即财产性判项执行大数据监督模型,对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信息进行甄别、筛查、比对、分析和研判,实现对数据的有效整合和“深加工”,精准找出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的问题所在,找准漏洞、捋清规律,精准发现类案问题线索,开展实时、全程、动态监督等工作,实现从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将信息化成果转化为监督效果,切实提高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检察监督力度,提升监督质效。

    (三)以自强保障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检察高质效履职

  实践中,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检察监督质效不高除了客观条件的限制,自身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要下大力气解决。

       1.履职监督提升刚性。

  检察机关在开展监督时,要合理选择监督文书,同时注重文书的说理,摆事实讲依据,让被监督单位心服口服。针对被监督单位未按期书面回复,要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汇报并通报同级人大常委会,仍不回复改正的通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借助人大、纪检监察机关的力量督促履职,切实提升监察机关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检察监督的刚性。

       2.队伍建设夯实基础。

  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做实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检察监督工作首先“从政治上看”,把增强“四个意识”、坚持“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融入检察履职全过程、各环节,确保队伍忠诚、干净、担当。在内部,必须优化人员配置,科学合理配置检察力量,保障刑事执行检察有足够的人力配置。加强业务培训,立足实战多岗位锻炼,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敢作敢为,敢于监督,能适应新时代专业化刑事执行检察队伍。

       3.科学考核加强引领。

  对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检察工作既要压紧压实责任,也要科学融入考核。在制定考评机制时,应当充分考虑如何调动刑事执行检察干警敢闯敢干的积极性。考核成绩好与坏,应当要综合评价,不应只凭采纳率、办案量来定论,应从多个方面设定多项指标,提高执行案件监督率、经监督人民法院执行到位金额等占比,防止出现过分追求监督数量而假监督的现象,提升监督质率,真真切切落实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理念。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进入新发展阶段,与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相比,法律执行和实施仍是亟须补齐的短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检察监督更是需要补齐的短板,检察机关需要更加重视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检察监督,切实增强监督的主动性,凝聚各政法单位合力,注重相互协作,以信息化补齐监督短板、打破监督困境,扎实筑牢履职根基,确保刑事执行财产性判项得到完整、规范执行,维护刑罚执行权威、公正,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新需求新期待。

  *课题组成员:简洁系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蒲德静系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饶永燕系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江长勇系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四级检察官助理

  (作者系统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本文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4年第11期 )